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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志愿者考公務員可優(yōu)先錄取 立法時機成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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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志愿者考公務員可優(yōu)先錄取 立法時機成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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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0月9日,已點擊:32664次 來源:新華網 [打印本頁] [收藏本頁] [關閉窗口] |
每年3月5日是“學雷鋒日”,這個日子在浙江省有望被設為“志愿者日”。27日,《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(草案)》提交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審議,將于年底正式出臺。
《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(草案)》第七條規(guī)定:“每年3月5日為浙江省志愿者日。”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林清和表示,設定每年3月5日為浙江省志愿者日,是為了繼承和弘揚為人民服務的雷鋒精神,也是對志愿者奉獻精神的肯定,以促進社會更積極地倡導弘揚志愿精神,更熱情地支持參與志愿服務活動。
志愿服務立法時機成熟
浙江省志愿服務活動始于1993年,目前全省已有近3萬支志愿服務隊,有注冊志愿者145萬余名。十多年來,全省累計向社會提供了9600多萬小時的志愿服務。
但是,志愿服務也出現(xiàn)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,比如對志愿服務活動的指導、協(xié)調,志愿服務組織的職責,志愿者的權利和義務,政府和社會對志愿服務的保障和激勵等不明確,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志愿服務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。
團組織承擔志愿服務日常工作
由于浙江省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形式多樣,各組織之間聯(lián)系較松散,志愿服務資源整合難度大,需要一個綜合協(xié)調機構來指導、協(xié)調。經省委、省政府批準,目前省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已成立,辦事機構設在團省委。
對此,草案第四條也做了相應規(guī)定:省、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(xié)調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志愿服務活動。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共青團承擔。
同時,草案考慮志愿服務除了青年,還有大量非青年年齡段志愿者參加的志愿服務組織存在,因此把立法調整范圍擴大,并規(guī)定了每年的志愿者日。
志愿者考公務員優(yōu)先錄用
為保障正常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費用,草案規(guī)定志愿服務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政府財政支持、社會捐贈或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三個方面。經費應當專款專用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對于捐贈者和資助者,將依法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(yōu)惠。
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事業(yè)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招考公務員或招聘人員時,對于志愿服務有貢獻的志愿者將考慮優(yōu)先錄用。
此外,草案中規(guī)定,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把培養(yǎng)青少年志愿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圍,并將青少年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情況納入考核評價體系。
志愿服務“以公謀私”將受罰
草案規(guī)定,志愿服務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(yè),如利用或變相利用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名義、志愿服務標識進行營利性或者非法活動的,公安、民政、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,并依法追究責任。
如果在志愿服務過程中,造成意外、損害的,將有法可循。由于志愿服務組織、志愿服務對象過錯或者其他原因,志愿者受到損害后,志愿服務組織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志愿者過錯使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失的,由志愿服務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,但如果志愿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,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向志愿者提出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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